诉讼常见问题

流程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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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保全

(1)申请诉前保全的前提必须是情况紧急,即利害关系人如果等到起诉后再申请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2)申请诉前保全的,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未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驳回申请。
(3)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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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立案

一般情况是以被告住所地法院为管辖法院,以下是特殊情况管辖法院情况:
(1)损害赔偿纠纷: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保险合同纠纷:因财产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保险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者运输中的货物,可以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人民法院管辖。因人身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可以由被保险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4)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对管辖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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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调解

诉前调解是在诉讼活动开始前,人民法院组织法院调解员进行的调解,将纠纷化解在诉前,降低诉讼成本。庭前调解指在诉讼程序启动后,开庭审理之前,由法院组织纠纷当事人进行和解,并促使当事人达成合意从而解决纷争 的诉讼活动。庭前调解是对适合调解的案件进行的先行处理程序,其显著特征是在法院的主持下对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根据案情和实际情况达成调解协议或转入庭审程序,它能更大限度的促成和解,化解矛盾,提高诉讼效率。法院对受理的案件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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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

符合立案条件并无法调解的案件,法院将会对案件进行排期,并将开庭时间以传票形式送到当事人。当事人或委托代理人须按传票时间准时参加庭审,庭审时携带身份证及证据材料原件。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的十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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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

上诉必须符合以下四个条件:
1、必须是原案件的当事人提起上诉;
2、必须在民事诉讼法百四十七条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上诉;
3、必须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必须提出上诉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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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

(1)二审开庭程序基本与一审一致。
(2)二审判决类型:①驳回上诉,维持原判;②依法改判、撤销或变更;③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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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再审

一、(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未经质证的;
(5)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6)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7)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8)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9)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10)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11)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12)据已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13)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二、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调解书,不得申请再审。
三、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
四、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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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再审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按照第二审理程序,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法院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所作的判决、裁定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另行组成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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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

(1)执行条件:发生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
(2)申请法院:审人民法院或者与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申请期间: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旅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4)执行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诉讼时效是什么?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效抗辩权。
在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权利人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就强制义务人履行所承担的义务。而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就不再予以保护。

民事诉讼风险有哪些?

一、关于超过诉讼时效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一般为二年,但因身体受到伤害商品质量不合格、保管财物丢失、毁损等赔偿之诉以及请求支付租金等的诉讼时效为一年。对诉讼时效届满后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案件,当事人虽享有起诉权,但被告如以原告行使诉讼权利超过诉讼时效为由进行抗辩,而原告确无诉讼中止、中断法定事由或不符合人民法院可予延长诉讼时效之情况的,人民法院将判决原告丧失胜诉权(俗称败诉)。

  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行使请求权,债务人不作时效抗辩,或者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35条至第141条

  二、关于诉讼请求不当

  民事诉讼实行“不告不理”原则,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来审理案件,如果诉讼请求不完全,会导致未请求部分得不到审理的法律后果。

  如诉讼请求不适当,其不适当部分将不能得到支持,且须自行负担不当请求部分的诉讼费。

  诉讼请求中所提给付或索赔金额越高,交纳的诉讼费用也越高。因此,如果对胜诉没有把握,事先应作好损失诉讼费的心理准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7条、第108条、第110条

  三、关于不按时交纳诉讼费

  当事人起诉或上诉,应当依法预交诉讼费。当事人不按时交纳诉讼费用,又不提出减、免、缓交申请,或提出减、免、缓交申请未获批准仍不交纳诉讼费用的,将承担按自动撤诉处理的后果。

  当事人申请财产、证据保全以及责令停止侵权,应当提供担保,并依法交纳有关费用,否则将承担可能产生的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更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

  四、关于不按时参加庭审

  当事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参加开庭审理活动的,原告将承担按撤诉处理的后果;被告将承担缺席判决的后果。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回避、提出上诉等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否则要承担请求被依法认定为放弃的风险。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9条、第130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8条、第46条、第147条

  五、关于不能提供充分、有效证据

  诉讼中争议的事实都是过去发生的。诉讼当事人自己亲身经历了纠纷的全过程,但法官并没有亲眼目睹该事实。如果当事人不能充分提供证据,法官只能根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关于当事人在诉讼中应承担的举证责任的规定及其他证据规则规定,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或者反驳对方的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将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向法院提供证据一般应当提供原件或原物;提交外文书证,必须附有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或人员制作的中文译本;若证据系在港澳台地区或国外形成的,还就履行相应的公证、认证手续,否则会导致证据无效的后果。提供证人证言的,证人须亲自出庭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五种情形除外),否则人民法院将对相关证人证言不予采信。

  法律依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10条、第11条、第12条、第55条、第56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8条、第242条

  六、关于举证期限及其法律后果

  当事人必须在一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除因正当理由,依据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延长举证期限且经人民法院批准同意延长举证期限外,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对于当事人逾期提交的证据材料,人民法院审理时不组织质证(对方同意质证的除外),更不能作为定案证据。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当事人,将承担所主张的事实不能被认定、甚至承担败诉的后果。

  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提出反诉,应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逾期则不予审理(对方当事同意的除外)。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不按举证通知书期限提出申请的,将导致该申请不获法院准许并承担不利甚至败诉的后果。

  法律依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9条、第34条

  七、关于申请审计、评估、鉴定

  对需要经审计、评估、鉴定的事项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提出审计、评估、鉴定等申请,或者不预交审计、评估、鉴定费用,或拒不提供相关材料,应当对案件事实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律依据:《更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25条

  八、关于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

  当事人对生效裁判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双方或一方当事人是公民的为一年,双方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为六个月。超过上述期限申请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 219条

  九、关于无足够财产可供执行

  一些案件之所以无法得以执行,往往缘于债权人在民事行为实施阶段就没有充分预见交易风险。有些案件起诉时被告就已下落不明,或者被执行人根本无财产可供执行。裁判确定的民事责任能否得到全面履行,其重要因素在于债务人有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有义务向人民法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若不能举证证实被执行人财产下落以及被执行人对第三人确有到期债权的,或者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或履行能力不足等,将会导致执行不能的后果。

诉讼保全担保业务流程有哪些?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诉讼当事人只有通过主动申请财产保全才能有效防止对方当事人抽逃或者隐匿财产以达到保障自身实体权益的诉讼目的。然而财产保全依据我国民事法律的规定应当提供担保,担保公司为当事人提供的这项服务就是为了协助当事人能够通过财产保全实现最终的诉讼目标。操作流程:
  1、申请人向担保公司提出担保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2、担保公司在材料齐全后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通知申请人签约
  3、申请人与担保公司就提供担保服务签约并由担保公司向相关人民法院出具《担保函》
  4、担保公司委派专人进行案件的保后跟踪

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与诉讼义务?

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中的当事人有权委托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收集、提供证据,进行辩论,请求调解,提起上诉和申请执行。当事人可以查阅本案有关材料,并可以复制本案有关材料和法律文书。双方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按规定交纳诉讼费用。
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或者委托辩护人进行辩护,可以提出回避申请,经许可,可对证人、鉴定人员发问,进行最后陈述,提起上诉。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提出回避申请,进行和解,接受调解,撤回自诉,提起上诉。
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有权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起诉决定提出申诉或直接起诉,对被告人的行为造成被害人物质损失的,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经许可,可对被告人发问,对一审判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对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者裁定不服,可以提出申诉。
刑事诉讼的当事人必须依法行使诉讼权利、遵守诉讼秩序。